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味面制食品抽检不合格的请示 |
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28日 |
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京怀食药监〔2017〕21号 签发人:于军三
关于调味面制食品抽检不合格的请示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25日,我局接到市局转来检验报告(No020-JALSP170312、No 020-JALSP170316、No 020-JALSP170304、No 020-JALSP170251、No 020-JALSP170250、No 020-JALSP170247、No020-JALSP170301、No020-JALSP170303),内容为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我辖区经营的素鱼排、小洋人、皇鱼、素泡椒羊排味、劲爆腐竹、泡椒臭干子、巧夫米线、酒鬼牛肉味8种调味面制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报告中的判定依据之一为DB41/T 515-2007《调味面制食品》(4.5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调味面制食品允许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和环己基氨基磺酸钠”,但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以山梨酸及其钾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和环己基氨基磺酸钠(不得使用)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检验报告的判定依据与检验结论不一致。 我局拟根据检验报告结论以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妥否,请批示。
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印发 |